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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㈠、索取下属单位及服务对象的财物;
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和宴请;
㈢、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㈣、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㈤、未经同意,借用下属单位车辆;
㈥、接受下属单位或其它企业、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
㈦、以虚报、谎报手段获得的荣誉、职称及其它利益;
㈧、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单位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下列盈利活动:
㈠、个人经商、办企业;
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取酬,在工作中以权谋私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㈢、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㈣、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㈠、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㈡、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㈢、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㈣、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㈤、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
第四条、对涉及父母、配偶、子女、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㈠、要求或指定提拔配偶、子女、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㈡、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㈢、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组织索取资助;
㈣、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它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㈤、为配偶、子女及其它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㈠、在各种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规定超标准的接待;
㈡、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多占住房;
㈢、擅自用公款包租客房供个人使用;
㈣、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第六条、本规定使用范围为中层以上(含非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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